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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7年) 第八章

第八章 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检察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检察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检察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十六条 对检察官的考核内容包括: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重点考核检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议。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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