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年)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年) 第四十七条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四十七条 检察官对人民检察院关于本人的处分、处理不服的,自收到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分、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 受理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作出处理。 复议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检察官处分、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章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