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年) 第十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年) 第十二章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三十九条 检察官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根据检察工作特点,由国家规定。 第四十条 检察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 第四十一条 检察官享受国家规定的检察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