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年) 第十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年) 第十一章 第十一章 惩戒 第三十五条 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三十六条 检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三十八条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