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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 第十五章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四十五条 检察官对人民检察院关于本人的处分不服,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并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 第四十六条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本法第九条规定的检察官权利的行为,检察官有权提出控告。 第四十七条 检察官提出申诉和控告,应当实事求是。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检察官处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打击报复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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