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 第三十九条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三十九条 检察官享受国家规定的检察津贴、地区津贴、其他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十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