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贪污受贿;
徇私枉法;
刑讯逼供;
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检察工作秘密;
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