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99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检察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同一业务厅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同一业务厅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
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