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4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同意后公布,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

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单位同意,均无权公布档案。

档案馆对寄存档案的公布,应当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应当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