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档案法》第三十二条所称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下列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

通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公开出版;

通过电台、电视台、计算机信息网络等公开传播;

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在展览、展示中公开陈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