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对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宣传教育、交流合作做出显著成绩的;

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长期从事档案工作,表现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