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4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其具体范围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条 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健全党领导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档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环节。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机构,提供档案长久安全保管场所和设施,并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 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 中央国家机关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国家机关经本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第八条 国家加强档案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立档案学等相关专业。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依法兴办实体、资助项目、从事志愿服务以及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推广等形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