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 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 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 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五章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