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 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 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 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 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 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