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

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成立的其他各类档案馆,根据需要,可以承担前款规定的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