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保存在档案馆的,由档案馆公布;必要时,应当征得档案形成单位同意或者报经档案形成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保存在各单位档案机构的,由各该单位公布;必要时,应当报经其上级主管机关同意后公布。

利用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档案馆、档案保存单位同意或者前两项所列主管机关的授权或者批准,均无权公布档案。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其所有者向社会公布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