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四条 既是文物、图书资料又是档案的,档案馆可以与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编辑出版有关史料或者进行史料研究。 第十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档案法》第十四条所称保密档案密级的变更和解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出卖。 第十八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级档案严禁出境。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