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馆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宣传以及档案干部的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