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的经费。

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也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