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奖励:
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