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九条 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 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档案馆可以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