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