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利用未开放档案的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