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九条 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下列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二) 第三章 核材料管制办法 第九条 持有核材料数量达到下列限额的单位,必须申请核材料许可证: (二) 任何量的钚—239、含钚—239的材料和制品;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