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八条 对核材料管制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由国家核安全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或核工业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