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的;

未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未开展应急工作人员培训或者演练的;

未按照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要求,实施应急响应支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