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八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或者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 目录 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