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七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对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