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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国家建立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核安全监管水平。 第七十二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核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第七十三条 对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十四条 核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秉公执法。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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