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六十八条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存在核安全隐患或者违反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编造、散布核安全虚假信息。 第六十七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