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开展核安全宣传活动:

在保证核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对公众有序开放核设施;

与学校合作,开展对学生的核安全知识教育活动;

建设核安全宣传场所,印制和发放核安全宣传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