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五十六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开展应急工作人员培训和演练,做好应急准备。 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开展核事故应急知识普及活动,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区开展核事故应急演练。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