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放射性废物管理许可制度。 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处理、贮存设施,处理、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无需申请许可。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