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四十一条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四十一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确保永久安全。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