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三十六条 为核设施提供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服务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境外机构为境内核设施提供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服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进口的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