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三十五条 国家建立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核安全经验反馈制度,并及时处理核安全报告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核安全经验反馈体系。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