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二十八条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运行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五年,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对其是否符合核安全标准进行论证、验证,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运行。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