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