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十八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辐射照射,确保有关人员免受超过国家规定剂量限值的辐射照射,确保辐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水平。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