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年)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国家原子能机构会同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商务部、外交部、海关总署等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管制清单》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