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年)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家核出口管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