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严格履行所承担的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防止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用于核爆炸目的或者核恐怖主义行为。

为维护国家安全以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