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1979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197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标准的制订和修订 第三条 制订或修订标准,要充分考虑使用要求,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 第四条 制订或修订标准,要对同类产品的品种、规格,进行选优和合理分档,形成系列;对量大面广的零件、部件、元件、器件、构件、配件要尽量扩大使用范围,提高通用互换程度。各类… 第五条 工农业产品标准的质量指标,按照使用要求,可在同一标准中作出合理的分等规定。 第六条 在制订产品标准的同时,制订好包装标准。包装标准必须符合保证质量、保证安全的要求,考虑装卸、运输、保管等条件,注意节约用材。 第七条 对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和国外的先进标准,要认真研究,积极采用。 第八条 出口产品和对外承包工程,必要时可由生产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外贸、外经部门制订适合外贸市场需要的标准。 第九条 标准要根据技术和经济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标准每隔三至五年复审一次,分别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 第十条 标准化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列入各级国民经济规划计划。制订标准需要进行的试验研究项目,纳入各级有关的科研计划。 第二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