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1979年) 第五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1979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产品质量的监督和检验 第二十七条 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部门,有权直接咸委托其他单位对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检验。对于不按标准进行生产、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有权停止其填发合格证;特别严重的,有权建议主管部门对企业和有关人员进行经济制裁,或者对企业进行停产整顿。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