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组织制定国家标准;
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组织实施标准;
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统一负责对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
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组织制定全国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组织制定国家标准;
指导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组织实施标准;
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统一管理全国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统一负责对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的业务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