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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第十条 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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