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认证部门撤销其认证证书。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