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生产、销售、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