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互换配合、通用技术语言要求;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基本原料、燃料、材料的技术要求;

通用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

通用的管理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要求;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