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